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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现状调查报告

张家卿、李静之等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全国数据交易市场开设情况

2014年,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平台——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成立,正式开启了第三方机构助力盘活数据资产的篇章。2015年4月14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挂牌运营,成为我国大陆第一家数据交易所。据统计,截至2023年5月,我国已设立数据交易所/平台共48家。



从全国各数据交易市场的成立时间看,经历了2015年和2021年两个高峰期,恰好呼应了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1.0时代和2.0时代。


随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落地,以及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等举措,数据交易市场1.0时代正式到来,2014-2016年期间,我国涌现了20家数据交易所/平台。


但是,当时《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尚未出台,对于数据的法律地位、数据如何成为合法资产、数据如何流通以及数据价值确定等问题,缺乏基本的规范和认知,数据交易市场虽遍地开花,但真正的数据交易规模却不尽如人意。


2017-2020年,数据交易市场开设数量骤减。直到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市场才逐渐回暖。2021年3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标志着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开启了2.0时代,从2021年至今,至少已新开19家数据交易市场。




在上述48家数据交易市场中,有39家数据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具有国资背景,占比81.2%,仅9家为民营企业,占比18.8%。



华东地区已设立数据交易市场14家,华南地区9家,华东、华南两地数据交易市场数量占据全国近一半的比例。



在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广东省以6家数据交易市场的占有量一马当先,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均有4家数据交易市场。





部分数据交易市场业务和流程0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经贵州省政府批准成立,于2015年正式挂牌运营,在全国率先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2021年贵州省政府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了优化提升,突出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构建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承担流通交易制度规则制定、市场主体登记、数据要素登记确权、数据交易服务等职能,支撑数据、算力、算法等多元的数据产品交易,依法依规面向全国提供便捷、安全的数据流通交易服务。


服务项目

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服务:运用云计算、区块链、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建设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现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可控可计量”、流通行为“可信可追溯”,面向全国提供交易、结算、交付等服务。

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登记服务:开展数据商登记凭证服务;开展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登记凭证服务;开展数据要素登记凭证服务;开展数据用益凭证服务。

开展多元数据交易产品撮合服务:线上线下一体的数据产品、算力资源和算法工具等多元化数据交易供需撮合服务。

开展第三方中介服务:培育专业的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为各方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数据集成、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查、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专业配套服务,打造数据流通交易中介生态体系。

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信托、数据保险等服务。

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服务:积极参与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重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提供数据服务。


数据来源

卖家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搜集、统计、分析之后提供的。


交易标的

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服务、数据产品、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等。


交易方式

采用API/SDK接口、离线数据集、数据报告、数据库/数据系统/数据平台、云计算服务、云安全接入(代理)服务等多种形式。


流程





02

深圳数据交易所

深圳数据交易所以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目标,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方面,打造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构建数据要素跨域、跨境流通的全国性交易平台,探索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路径和交易样板。


服务体系

1.信息枢纽:形成数据流通节点;

2.作为数据流通交易登记中心,提供审核、登记、公示、备案等全流程服务;

3.作为服务平台,给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包括合规、法律、安全评估等各个方面的服务;

4.提供应用载体,提供集中、安全可信数据流通环境,进行数据融合计算、可信的数据流通。


交易标的

数据产品:API数据、数据集、加密数据

数据服务:数据分析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

数据工具:存储和管理工具、数据采集工具


交易方式

数据包、API、数据报告、数据模型、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形式





03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是贯彻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标杆性重点项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探索建立集数据登记、评估、共享、交易、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数据流通机制,推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数据资源要素汇聚和融合利用,促进数据资源要素规范化整合、合理化配置、市场化交易、长效化发展,打造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国际重要的数据跨境交易枢纽,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助力北京市在数据流通、数字贸易、数据跨境等领域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标杆城市。


服务项目

数据信息登记服务:建立本市统一的数据管理规则和制度,建立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明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及权利范围。

数据产品交易服务:建立数据确权工作机制,形成价值评估定价模型,健全报价、询价、竞价、定价机制,构建高效的交易服务流程,搭建区块链数据产品交易系统。数据产品范围包括商业数据、数据分析工具、数据解决方案等。


交易类别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数据产品所有权交易,主要为数据分析工具、数据解决方案的产权转让;二是数据产品使用权交易,即不改变数据产品所有权前提下通过交易访问权限,实现对数据的使用;三是数据产品收益权交易,即对数据产品产生的未来收益进行交易,主要为数据资产证劵化产品;四是数据产品跨境交易。


数据来源

公共数据:工商、司法、行政、信用等公共开放数据

行业数据:金融、电信、制造、能源、医药、交通、交易、房地产等细分行业数据

科研数据:环境、气象、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科学领域的研究数据


合规性审核

审核进场主体资质。按照数据安全法第33条要求,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审核交易内容及相关来源和用途。对于数据来源方,增加其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审核,以具备所有方授权、数据来源方具备数据采集资质、最小采集原则等作为数据采集的前提原则。

审核交易方式模式。对数据交易按照数据的敏感度推荐不同的交易模式,按照一般数据源、特定用途数据源、高价值敏感数据源进行分级分类,并将根据数据需求方的资质情况对数据供给进行限定区分。对一般企业法人提供一般性数据源,具备一定公信力的机构如银行等提供特定用途数据源,具备一定资质牌照的个人征信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供高价值数据源。

交易过程中做好合规保障,就后续可能引起的异议提供第三方合规服务。通过律师事务所、评审机构、数据合规公司等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就交易后可能引起的相关异议提供支持。


交易标的

数据服务、数据包、数据API、数据报告


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挂牌、应用竞赛等

平台免费数据产品及服务,可直接通过平台提供方式进行获取;其他产品及服务将由平台数据经纪人对接需求,匹配相应的服务供方,通过平台在线沟通工具,就数据需方的业务需求和交易具体内容进行磋商,如交易数据或服务内容、价格、用途、质量、交付方式和时间、交易参与各方权利和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由平台制定交易协议及服务协议标准化文本,协助交易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由需方发起确认后,协议模板自动发送至参与各主体,统一通过线上电子协议签署。对于非标协议,须经过平台法务审核。


流程





04

上海数据交易所

上海数据交易所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的准公共服务机构。上海数据交易所以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据资产化进程为使命,承担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和规范探索创新、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服务、数据产品登记和数据产品交易等职能。目前,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在围绕打造全球数据要素配置的重要枢纽节点的目标,紧扣建设国家数据交易所的定位,体现规范确权、统一登记、集中清算、灵活交付“四个特征”,积极打造高效便捷、合规安全的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体系,引领并培育发展“数商”新业态,为我国在2025年之前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建立等方面的探索做出重大贡献。


服务项目

交易前服务:质量评估、合规评估、资产评估

交易中服务:联合查询、联合识别、联合建模

交易后服务:交易查验、仲裁纠纷


交易标的

数据集、数据服务


交易方式

挂牌


流程





05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是浙江省第一家数据交易场所,也是迄今为止全省唯一一家持牌数据交易场所,获得了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公司通过数据产品、数据技术、数据模型、供需匹配、数据流通平台建设来完成数据流通服务,同时以数据加工、整合、脱敏、模型构建等服务提供额外配套数据增值支持。


服务项目

提供数据交易市场;

提供分布式隐私计算调度平台,在不同的数据库之间实现数据加工分析和治理;

从数据存储管理到数据治理加工到数据产品交付全链路安全管控体系,保证数据安全可控可溯源;

提供数据确权登记服务;

提供数据产品撮合服务;

提供数据交易流通服务,打破壁垒。


数据来源

公共数据、社会数据、数据商供应数据等


交易标的

数据产品、数据交易


流程






数据交易重点法律问题

01

数据交易标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的要求,数据交易的标的是经过加工处理后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处理的工具或服务,而不是原始数据。

例如,《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23〕3号)第十二条规定:“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

(一)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数据、加密数据等。

(二)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指卖方提供数据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三)数据工具

数据工具指可实现数据服务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数据采集工具、数据清洗工具、数据分析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数据安全工具。

(四)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包括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不得作为交易标的。如发现重大敏感数据出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02

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数据交易的本质是合同,合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关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例如,《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因此,所有场内交易的数据产品,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均有义务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常见的数据来源,包括自行生产、直接采集、公开收集、交易获取等方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行产生的数据对外交易,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相对较小,但需要事先做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否则可能造成自身商业秘密的泄露;直接采集的数据如涉及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处理;采用爬虫等技术手段公开收集的数据,应当符合爬取对象的robots协议,不应是对爬取对象正常经营造成破坏或者替代作用的定向爬虫;交易获取的数据则须考虑“前手”的合规性及权利范围。





03

数据产权的界定

由于数据主体多元性和数据资源的无形性等特点,数据确权始终是一个难题。为了促进数据流通,充分发挥数据的使用价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各地相继铺开数据资产登记工作。


2022年11月,国知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此前,北京、上海、广东、贵阳等地均已有数据资产登记的尝试。


近日,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接入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采用“形式审查+公示异议”方式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在线登记,并提供了数据存证或数据保全公证的合作平台;江苏颁出了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生效,《办法》规定,依法或依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均可以作为登记主体,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等情形不得登记,同样采用“形式审查+公示异议”的方式进行登记审核。


目前看来,数据产权登记的效力类似于著作权登记,权利并非登记生效,而更接近是登记主体享有相关权利的初步证据,因此并不强制登记,也仅做形式审查,只是根据各数交所的规定,场内交易的数据通常需要办理数据产权登记。





04

数据产品的定价

IBM曾提出大数据的5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相较于传统资产,数据产品的定价缺乏公认的参照物,存在更高的难度和更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数据市场常见的定价方式包括:平台预订价、拍卖式定价、自由定价、协议定价和实时定价等。其中,卖方自由定价的方式使用最为广泛,但定价随意性较高。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2016年推出了《数据定价办法(试行)》,根据数据品种、时间跨度、数据深度、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以及数据样本的覆盖度等,制定了数据定价的三种模式:协议定价、固定定价、实时定价。据报道,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后又制定了《数据产品成本评估指引1.0》,并在该指引的基础上自主研发了“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通过建立估价模型,以数据产品开发成本为基础,综合考量数据成本、数据质量、隐私含量等多重价值修正因子对于数据产品价格的影响,并基于预计的商业模式和市场规模,评估计算数据产品价格,为数据交易买卖双方议价提供参考,今年4月完成了全国首单基于“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估价的场内交易。





05

数据安全如何保障

数据安全是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命题。数据交易环节的安全保障,通常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制度流程层面,二是技术手段层面。


制度流程层面,通常包括:数据分级分类,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访问控制策略,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建立安全事件预警通报制度和应急预案,交易主体审核等。通过对交易主体身份的审核、交易规则流程的把控及交易过程的留痕监督等方式,避免数据安全风险。


技术手段层面,通常基于区块链、隐私计算、匿名化、去标识化、数据加密等技术,推进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实现。






作者简介


张家卿 合伙人



业务领域: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公司商务、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李静之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政府法律事务


袁芳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政府与公共事务、文化体育与TMT法律服务


黄颖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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